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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东莞一家工厂,我们老板上上个月从银行汇了6000元钱给浙江一个私人帮忙买一种生产物料,但是到现在,那人即没有给回物料我们,也没有给钱我们,更气的是,他连我们的电话也不接,上半月的样子,在我们老板打过多次电话之后他才接,说他家里起火了,说会尽快帮我们买到。现在则一直联系不上人。我想请问一下,以上的行为他算不算是诈骗?我们可否报案抓他?应该在东莞这边立案还是在浙江那边立案呢?

刑事辩护 2018-08-27 04: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被诈骗金额在5000和1万之间符合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常见的一些合同诈骗有: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等。   
    (一)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诈骗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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