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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的企业有负债,对公司法人是否会有危害?拆换法定代表人后,对原先的公司法人是不是还会有危害?

公司企业 2020-01-30 14: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 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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