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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爸妈第一次去女朋友家给了4万多见面礼,现在她家要好多彩礼,如果我给不起彩礼,不跟她结婚,这4万多见面礼可以退吗现在她家要好多彩礼,如果我给不起彩礼,不跟她结婚,这4万多见面礼可以退吗

离婚 2020-02-06 0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 离婚时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平均分割。至于礼金只有双方商量着解决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这个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的,因为婚前的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因为给付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另外彩礼是一种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按照一般的农村风俗习惯,男方给彩礼女方,女方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是彩礼给了,婚也结了,还有两年了,也就是说这种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也要不回了
      至于家电可以协商,这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要是协商不成,就只能发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主持分害财产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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