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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的货出现质量问题严重,作为经销商信誉受损、厂家给予消费者妥当处理、经销商应该得到厂家怎样的赔偿损失经销商应该得到厂家怎样的赔偿损失?厂家的货出现质量问题严重,作为经销商信誉受损、厂家给予消费者妥当处理、经销商应该得到厂家怎样的赔偿损失?经销商应该得到厂家怎样的赔偿损失经销商应该得到厂家怎样的赔偿损失?厂家给予消费者妥当处理、经销商应该得到厂家怎样的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 2020-01-27 16: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所谓求偿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得很明确,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
    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损害则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而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 你好,对于质量问题依据消法规定,商家在出售时是否告知,如果没有告知有质量问题,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 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1.赔偿权利主体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义务主体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amp;quot;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amp;quot;《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amp;quot;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mp;quot;.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  
    (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5)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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