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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村户口,但在农村租赁土地建房居住,这种情况属于违章建筑吗?

房产纠纷 2020-01-27 09: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及其附属设施。”该条规定说明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宪法》第1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一规定,进一步将宅基地确定为归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物权法》第153条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所以,一般情况下,住宅地是不能转让出卖的。即使要出卖转让,其出卖的对象只能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如果你购买李某宅基地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并经集体组织同意,且法院已判决宅基地归李某所有,你的购买行为有效,则受法律保护,但同时还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你不符合购买宅基地条件,不具备购买宅基地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无效,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 以重新申请在宅基地建房为例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 建造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认定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职权,且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公民不能私自对他人违章建筑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私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因此应予以赔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地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民也不能私自对他人违章建筑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方构成侵权。  在双方均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只有根据有损失一方的损失性质,并结合另一方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性来处理这类纠纷,才不至于丧失基本的公平,并达到遏制双方违法行为的目的。具体而言,对完全具有违法性质的损失,譬如支付违章行为的工资一般由违章建筑方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对与违章建筑行为无直接关系的损失,譬如材料的损失,则因违法拆除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由违法拆除方承担。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土地租赁合同需注意什么?  什么是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指约定出租方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土地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向其支付租金的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需注意什么?  主体资格,审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租赁期限,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和租赁年限。  土地信息,列明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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