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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4人合作的股份公司。 我占了39%。 现在他们三人合作要求解散公司,他们三人在其他地方又合作成立了公司。 现在我们四个公司的赤字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20-02-08 1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
    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合并分立而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公司解散不按期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请求组织清算解散;六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无论那种方式解散,占表决权25%的股东指可以提出解散的议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无权决定解散事宜。
    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撤销以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情形,其余情形解散公司按《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合伙企业解散如何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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