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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在工厂五个月工伤期间,我的实际平均工资是4500元,工厂只想给我2030元,那么合法?

劳动纠纷 2020-01-30 14: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应该支付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费用(详见第29条至三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发生工伤后,可以向单位索要拖欠的工资,就算不受工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公司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以通过投诉电话12333,也可以前往劳动部门办公地进行书面投诉的,如果投诉后,没有得到处理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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