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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用我的手机号码做紧急联系,申请小额贷款,最近总是有骚扰电话,怎么办? 能给我还钱吗?

肖像权 2020-02-04 18: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借贷关系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同样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要求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如果受到骚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但是,一般需要你来提供证据。
    再者,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你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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