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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经常出差,更忙和其他工作问题有肝炎,不知道可以认出工作受伤吗?请帮忙,谢谢!

劳动纠纷 2020-01-28 1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员工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员工出差途中遭遇车祸,是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遇事故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五)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在负责工伤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表填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
  •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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