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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结的婚,在我们结婚前几个月男方家买了一套房,当时的房款是12.5万,他们家出了7.5万,管我爸爸借了5万,四年后我的公公把这5万元钱还给我爸爸了。婚后我俩有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是我公公出的共20万元,我们贷款了33万,是期房,要到2012年才能交房。还有一辆车也是婚后买的,是男方家出钱买的但是我的名字。其他的家用电器是我出嫁时我妈妈给我买的。前些天我的丈夫像我提出离婚,原因是不想受到家庭、孩子约束,和我没有感情了,后经家人的劝说离婚的事就没再提起!两周后我无意间发现他的脖子上有吻痕,再三追问下他承认去找了“小姐”(通过这段时间的观察他和班上的一女同事来往密切,但没有证据),之前的这些年我也是看在孩子的份上凑合过,他在家里什么都不干,天不黑不回家,但为了孩子我都忍了,可当我发现他这些事,自己真的是撑不下去了!决定离婚,他们不要孩子,说每月给我1000元生活费,但房子不给我,现在住的这套是婚前财产,我们贷款买的那套现在还没有房产证,而且也是期房不能住,这样不是让我和孩子无家可归吗!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孩子判给我,我能分到什么财产!

离婚 2018-08-27 0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
    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 你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
  • 你好,如果婚内财产协议有效,一般离婚按协议来处理财产问题。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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