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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你们好:我姐姐因为在网上聊天,认识了一个广州网友,并见面,之后对方要向我姐姐借2000元钱,并一而再再而三的在承诺还钱的时间没有归还,期间,对方还和其他的人聊天要求交往甚至去到他那边生活工作之类,应该是有涉嫌诈骗的嫌疑吧。因为对方一直不还钱,我把这样的情况告诉了在广州的哥哥,希望哥哥找到这个人并追回被骗的2000元钱。6月19日我哥用之前和对方QQ聊天,见面的借口约出了对方,带了5个人去到花都找到了这个人并带回白云关在某宾馆6个小时,期间好像有殴打,并多索取了3000元,对方给了2000元现金,打了3000元在我哥哥的朋友卡上(现卡已被警方冻结)。后来对方报案,我哥哥他们5人在22日晚上被传唤,现被拘留。因为我们在四川,现在已经将给对方汇款2000元的银行汇款单,还有陈述的证明材料,以及我们家人在以前都一直怀疑对对方涉嫌诈骗,也申请了QQ号和对方的聊天记录切图,寄到广州,让他们带去派出所,并报案。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罪吗?万分感谢各位的回答。谢谢你们了!!!

银行 2018-08-27 08: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能否追回被骗款项,取决于警方对案件的侦破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挥霍骗得钱款的情况。建议尽快报警,越早报警越有利于侦破案件及追回被骗款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 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判决定罪量刑,报案人是不可以撤销案件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诈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警方立案可以网上通缉抓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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