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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两岁半,闺女一岁两月,由于跟家婆激化矛盾,常常争吵,如今已一发不可收拾,跟小孩父亲情感消除,我俩想起离异,我家婆讨厌我孩子太顽皮,我想要让2个小孩都跟着,小孩父亲沒有房屋,分的资产15万,结婚后我节衣缩食存到4万,想要知道人们现有的该如何分?我孩子两岁半,闺女一岁两月,由于跟家婆激化矛盾,常常争吵,如今已一发不可收拾,跟小孩父亲情感消除,我俩想起离异,我家婆讨厌我孩子太顽皮,我想要让2个小孩都跟着,小孩父亲沒有房屋,分的资产15万,结婚后

离婚 2020-02-03 0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房产属个人,婚后房产要看谁出钱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共同出钱是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 债务人中有一套住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债务人住房面积较大的,可以强制执行,并给予被执行人小面积住房居住,也可以给予五至八年的房屋租金让其自行寻找住所。
      
    2、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有住所可以供其居住的,可以强制执行。
      
    3、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名下房屋的,法院可以撤销转移,并强制执行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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