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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企业任职期,该企业老总(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我用的委托人申请注册了一家企业但全是原先的老总自身操纵。期内老总已推动企业业务流程的委托人要我我用委托人企业和他签了一份使用价值30万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今该企业老总提起诉讼我用委托人申请注册的企业。我该怎么看待。我还在企业任职期,该企业老总(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我用的委托人申请注册了一家企业但全是原先的老总自身操纵。期内老总已推动企业业务流程的委托人要我我用委托人企业和他签了一份使用价值30万的融资租赁合同。如

金融 2020-02-19 19: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交错,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中较为复杂,一般的订立过程是:  首先,由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未来的租赁物的合同条件;  其次,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性租赁申请;再次,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用户(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然后,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作为买受方与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再后,供应商向承租人交货;随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物件受领证,并交付第一期租金;  最后,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买卖价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金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合同法》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
  • 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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