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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一个因怀孕而结婚的他为我生了一个孩子,跑掉了礼物钱也拿走了,无言地跑了,能告他吹婚吗?

综合法律 2020-02-04 06: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1、彩礼带有赠与性质,在婚前给付,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即便是婚后给付,鉴于该彩礼的取得亦是对于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赠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3、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符合后两种情形以离婚为前提的话,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之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符合第二第三款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特别提示一下,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给付人在给付彩礼后,其经济状况无法或难以满足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方可认定。
  • 你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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