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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71岁的交通事故伤残9级,今年2月的交通事故。 城市填补户口有多少残疾?

交通事故 2020-02-14 1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是否需要取保候审或者能够取保候审,需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条件是: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 一、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受害人因伤害导致伤残等级的,可以要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受诉法院地标准(按受害人的户口性质来)以及受害人的实际年龄计算(60周岁以下按20年算;60周岁以上,年龄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的统一为5年)。
    以一个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残疾受害人为例,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以从互联网上获悉。
    伤残赔偿指数分单等级伤残赔偿指数和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单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以一级为100%、二级为90%、....十级为10%,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以最高单等级赔偿指数为基数加上其他等级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一级为10%、二级9%、....十级1%,但多等级指数之和最高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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