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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问一下,盆友在2013年3月像别人借款,我就是贷款担保人,借款的人找不着,如今管我要钱了,是我义务还款吗

综合法律 2020-02-13 0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即使找不到人,但是你能明确提供此人的准确信息,姓名、户籍等相关资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诉的。如果不能确定是谁或者只知道一些外号等别称,那是无法立案的。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法院会公告送达传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当然,由于公告期要两个月,所以,这样情况下案子需要的时间会长一些。再次,判决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但是,能找到被告的财产,可以直接由法院执行。同时,你要注意诉讼时效,过了诉讼失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 担保的债务是否已经过了保证期。
      还要说明的是,保证人提供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出借人只能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如果已经过了保证期限,你家可以抗辩,否则,你家的担保责任还是不能免除。
  •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具体可以咨询法治中国律师网的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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