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就是破产管理人吗
清算组并不等同于破产管理人。
1.虽然清算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管理人,但二者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职能以及构成上存在显著的差异。
2.清算组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它可以在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行政清算等程序中担任清算工作。
3.破产管理人则是《破产法》中明确规定的概念,特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清算组等同于破产管理人。
二、管理人与清算组差异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在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独立性以及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成员组成上: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清算组成员则是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的。
2.在资格要求上:
(1)《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担任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
(2)《企业破产法(试行)》则没有对清算组成员做出积极或消极条件的规定。
3.在法律责任方面,管理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由于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政府部门临时指定,其参与清算工作通常不领取报酬,因此难以追究其责任。
4.在独立性方面,由于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其独立性相对较强。而清算组的体制和人员来源决定了其可能受到较大的行政干预,独立性相对较弱。
5.在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上,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即被指定,而清算组则是在破产宣告后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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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组成管理人条件
清算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管理人,这些条件通常涉及清算程序的转化和人民法院的指定。
1.当自行清算、强制清算或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来的清算组为管理人。这一转变旨在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虽然清算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变为管理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清算组都能直接成为管理人。
(1)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会综合考虑清算组的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承担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清算组在转变为管理人后,也需要遵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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