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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09-11-27在建筑工地二楼拆模时因钢架倒下摔至地上并造成腿部、腰部、盆骨共7处骨折。我们要求建筑工地给他申请工伤,但建筑工地老板不愿意,并要求我父亲替其隐瞒。现在我们受伤者可以自己申请工伤,但医院的出院小结上写我父亲是因“在家作业摔至地上”受的伤,如此说来就不是工伤,但我父亲确实是在工地上作业受伤的,医院的入院原因是不真实的。我有让那个医生改为正确的,但其不愿意,并一口咬定说是当时问的病人本人,但我父亲确实未说是在家作业受的伤。当时是工地上的总管和木工带班将他送去的医院。至今,我父亲还未出院,如何让医生将出院小结更改为真实的呢? 同时,我父亲至今还不能下床走路,但医生已经要求我父亲可以出院了,我们应该怎么办? 以上,特咨询律师,期盼早点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8-27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建议劳动者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工伤认定后,治疗终结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5、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6、如果单位拒绝赔偿,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可得到的赔偿一般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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