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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XX四级工伤事故能赔付是多少

劳动纠纷 2020-02-08 16: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进行鉴定后确认伤残等级和您的工资水平计算,建议您鉴定后补充相关信息。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

    【备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四级工伤职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四级工伤职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7)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
    一、二款)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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