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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货物已经被快递丢了,我联系了快递和卖家,他们耐心等待了13天,货物不在,也看不在,这情况我了。

消费者维权 2020-02-01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快递丢失责任划分具体要分在什么地方丢失的:

    快递取件后丢失,未扫描的订单由收件员负责赔偿。

    快递扫描分拣后未发出或者未到中转网点丢失的,由发件网点赔偿。

    快递在中转网点丢失的由中转网点赔偿。

    快递到达目的地后,扫描分拣后丢失的,由目的的网点赔偿。

    在快递派件途中丢失的,由快递送件员赔偿。

  • 在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现在,寄丢快递并不鲜见,消费者因投递快递公司,但快递公司把快递寄丢了的解决途径:   一是和快递公司协商解决;   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是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是通过法律诉讼。   寄丢快递涉及赔偿的相关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案款予以说明。
    如果快递公司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额设定为远远低于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在快递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曾以合理方式向寄件人提醒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的情况下,该条款对寄件人也不应具有拘束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快递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物品丢失,寄件人完全可以据此向快递公司主张实际损失。
  • 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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