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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擅自卖给别人,但对方没有挨家挨户的手续,当时也没有签订买卖合同。 现在怎样才能让对方挨家挨户访问呢?。

综合法律 2020-02-02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谈判指的是为实现某项交易并使之达成契约的谈判。所谓合同,必须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标的、费用、期限”。一旦这几个要件达成协议,合同谈判也就“基本”结束。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
    这些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的筹集,等待律师审查或者等待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等。
    从自然关系上说,准合同是合同的前身,在内容格式上完全相同,只是一个为草本,一个为正本而已;但从法律上说,两者有根本的区别。
    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效,而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约”。
  • 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
    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
    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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