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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车祸事故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如何陪,有规范吗

交通事故 2020-02-10 14: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已婚者与他人同居 或者民间俗称的“婚外情”是我国婚姻法极其司法解释明确禁止 反对与惩罚的违法行为
    对于因婚外情导致夫妻双方离婚 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
    这是司法原则 并非你所说的“精神损失费”一说
    但是对于这个赔偿数额 ,难以量化 一般由法院调解 或者由法院酌定。
  •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决定,请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具体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由于侵权行为致使心理和感情上受到莫大的创伤和痛苦的非财产性损害,继而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以下几种: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自然人的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具有人格象征异议的特定纪念物品遭受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即为在交通事故中仅限于受害人因事故致残或死亡,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性利益受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宠物狗与车辆相撞,即使宠物狗的主人将其视为不可缺少的家人,认为自己精神上遭受了莫大伤害,也只能提出经济赔偿,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宠物狗仍被视为其主人的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再者,如果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原因在在于,2002年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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