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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无锡一家汽车4S店的员工,是非驾驶员,去年9月份,我在展厅里发动了车,撞到了同展厅的另一家品牌的一辆车,然后老板让我签了一张纸,意思就是此事故的责任由我自负。最终赔偿了对方修理费等共计10000元,当时老板说好我们自己的车只要出个修理费就好了,车子去到厂里申请服务车。然后我赔偿了4500元的修理费,然而到今年,服务车没有申请下来,那个车让利10000买掉了,公司就要我继续赔偿这个10000块钱里面除去公司利润意外让掉的大概4000元,请问是否合理?谢谢,如能答复,不胜感激

交通事故 2018-08-27 13: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获得赔偿,按照一年两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

    另外,如果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则公司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发生意外事故会出现很多种情况,要根据事发的具体情况来定,举个例子:如果员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申请工伤认定,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老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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