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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工程验收的那时候有土里停车场,可是之后吧土里的泊车给制成了园林绿化,地底的停车场只卖不租这一有效嘛

仲裁 2020-02-04 0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区绿化可以改车位吗?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此款条文的理解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此条款体现出立法者以保护业主权益优先的立法取向。
    另一方面,此条款对开发商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意味着只要小区业主不明示放弃,开发商就无权将其卖给外来者,即使已经出售,也不能对抗小区业主的“首先需要权”。   《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此条款一方面把车位、车库归属的约定权交到当事人手中,另一方面,列举了车位、车库归属的的三种取得方式,即:出售、附赠和出租。也就是说,该条款的规定承认了开发商的选择地位,由于车位、车库是开发商所建,从而优先享有车位、车库的保留选择权。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此,《物权法》实际上是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直接归属业主共有。
    需要明确的是,本条款提出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指地面停车场,其占用的土地本来就属于业主共有财产范围。因此,开发商没有理由主张地面停车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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