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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家商店做生意,给别人租了几个平方租金,明年没有签合同,现在我的商店转租,租给别人的部分要求赔偿,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20-02-04 11: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手商铺买卖,依据交易双方的不同情况,具体税费明细如下:
    一、契税:(一般由买方缴纳,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按照3%缴纳;
    二、增值税:(一般由卖方缴纳,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商铺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
    5.55%;
    三、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缴纳,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商铺按照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发票金额一现在出售价格发票金额)×税率20%;
    四、土地税:(一般由卖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成交总额×
    0.5% ,3年至5年:房屋成交总额×
    0.25%,5年或5年以上:免征
    五、其他费用相对较少:
    交易手续费:10元/平方×房屋平方数 (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不动产权证工本费: 一个证件80元;共有权证20元/个(买方承担);
    评估费:评估总额的千分之五(银行贷款需要买方缴纳);
    抵押工本费:100元(银行贷款需要买方缴纳);
    公证收费标准: 300元(如不能本人亲自办理,需要办理本业务收费)。
  • 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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