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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间收养协议是否须要公证?怎样才能上收养子女的户口?

离婚 2020-02-04 18: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收养协议公证,是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收养协议公证办理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收养的书面申请,按照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提供有关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
    公证处受理后,合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缴纳费用。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处不得出证,并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出证的理由。
      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的法律效力:  收养协议公证的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办理收养协议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与公证的证据效力不同,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公证,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的范围,一般公证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收养协议公证并不是收养的必经程序,但办理了收养协议公证不仅保障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相关权利,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公证后的一些法律效力,使人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由于收养情况及需要公证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收养的具体情况给予您最专业有效的法律支持与服务。
  • 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的,可申报收养子女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根据《收养法》和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只要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子关系视同亲生父子,国家公安部门有义务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也可以按照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跟随父母的户籍迁移。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迁移户口并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凭民政机关颁发的收养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收养子女相关规定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 收养孤儿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收养孤儿协议书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 以上海为例办理收养弃婴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市居民为收养的弃婴办理入户需要入户申请书、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入户户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拾获弃婴的报案记录、收养凭证等材料。

    弃婴收养户口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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