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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制定后,没收物资进行个人拍卖,以金钱下落不明、案件调查还没有结束为借口,刑事案件规定了调查多长时间结束

刑事辩护 2020-02-13 0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立案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1、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
    2、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 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肇事者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肇事者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没有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
    另外,不管肇事者是否要被判刑,都应该按交警认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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