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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写的小说名字和电影、电视剧、歌曲重复,但内容都是独创的,和他们没什么关系吧

2020-02-05 1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电视剧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有几种情况,有的电视剧是播放的电视台本身就参与了制作,是制片人之一;有的电视剧只是电视台从外面购买的一次或多次播放权的电视局,电视台播放后没有对该电视剧的著作权;有的电视剧是电视台直接买断了著作权中所有的经济权利,播放后,该电视台仍拥有对电视剧著作权中所有的经济权利。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的著作权由制片这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 小说的著作权取得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小说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 侵犯著作权的损失具体计算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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