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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岁的时候,男生和一个女生,后来感情不断。 男人把孩子寄养在老家的亲戚家里,现在成了家,她还能告诉我扔掉的事吗

综合法律 2020-02-10 0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 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根据这一规定,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权单方送养。   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对孩子的送养,也应由生父生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一方单独送养。   法律温馨提示: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要了解更多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经验,请点击:婚姻家庭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
    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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