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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没有收到出席会议的通知,大股东私下决定录制会议,取代小股东的法定代表,合法?不合法,谢谢。

公司企业 2020-02-15 1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代表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定代表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企业)定代表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身份证复印件(本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交原任定代表免职证明新任定代表任职证明;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议、董事决议或其任免文件等股东决议由股东签署(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式股东自由本签字;自外股东加盖公章)董事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限公司提交董事决议或其任免文件董事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独资限责任公司提交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相关材料限责任提交股东书面决定((股东自由本签字股东加盖公章)、董事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相关材料
    5、律、行政规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定代表必须报经批准提交关批准文件或者许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定代表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材料必重复提交注:依照《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公司申请定代表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定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证明》通本网站载或者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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