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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出租,签合同3年,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租金每年提前一个月既6月25日前交清,否则合同终止。2019年7月25日-2020年7月25日是第三年,但是租户今年6月25日前没交租金,我能终止合同吗?我的房子出租,签合同3年,租金每年提前一个月既6月25日前交清,否则合同终止。我能终止合同吗?

合同纠纷 2020-02-06 15: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 递增:按上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增加:按第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知足吧,一般很多都不会写百分比的,就是随行就市。感觉甲方很人道的。
    谁起草的合同谁有利,永远遵循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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