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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乘坐电动车受伤的车,膝盖骨折红肿,已经去医院拍照拿药,车主的钱,已经被警告,保险到现场,如何处理赔偿问题?

保险纠纷 2020-04-10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保险公司索要的证明可能两种:
      第一是事故证明,需要写明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比如时间、地点、详细事故经过等等,这个是需要投保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的;
      第二是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单位关系的证明,因为一般建筑工程的人身险被保险人必须是与投保单位有合同关系的工人,所以需要证明伤者是否为工地内从事工作的工人,一般劳动合同、工资单即可,但有些工地是没有这些资料的,所以可能需要提供一个证明伤者身份的证明,也是需要单位盖章(或者被保险人签字)。
      
    2.安监报告的出具在医疗险中要看合同是否有特别约定,因为比较严重的工程安全事故按照规定都会上报安监部门,保险公司要求这个证明也只是通过第三方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如果没有这个证明,保险公司可能也会到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3.安监报告的出具视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而定,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是安监站,就由安监站出具,同理亦然。
      
    4.门诊医疗,一般在正规医院都会有门诊病历(或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如果丢失可以联系医生补充。如果是在保险公司的非定点医院治疗,因为非定点医院一般是不予报销的,建议先与保险公司说明情况,避免补充完后又无法报销的情况发生。
  •   车险理赔时一般需要车主到场,但不是每次都需要。
      车险理赔流程:不同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会有所不同,但理赔的基本步骤大部分还是相同的,基本流程包括有: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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