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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因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可是他是累犯,以前由于故意伤害判了9月,我想要问一下这样的事情能够办取保侯审,或是是监外执行吗?

刑事辩护 2020-02-06 17: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设赌场罪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在被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可以请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辩护。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可以带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方面的口信;律师可以向办案单位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最重要的还有开庭时出庭辩护。

  • 一、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二、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1]。 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
    (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刑法修正案
    (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 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 众赌 博、以赌 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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