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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做快递小哥的,我早已在这里天天快递干了2个半月了,企业说做满三个月才可以辞工,要不然就拿不上薪水,并且她们每一月都禁止时发放工资,也要扣留金!这一合理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0-02-08 09: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于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厂里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就要收集证据自己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有有效期的,公司一个月个人一年。区别在于,公司一个月内上报,医疗费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当然得你们公司给你买了工伤保险),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如果公司不平配合,你就要收集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和公司负责人的谈话录音、厂牌、合同等等,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认定,这里同时要你出具工伤事故证明,比如同事写的事故发生经过并签字按手印,或者事故的视频什么的。
    认定之后,等病情稳定之后,就可以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这里要出具医院的出入院证明材料,所以自己一点要注意收集一切与你工伤事故治疗的资料,最后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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