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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家是几十年前在村里承包的三亩地,然后在自己的地旁开了一亩地的荒地。 听说现在这块土地不在确定的权利范围内

合同纠纷 2020-03-04 2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从村集体承包或租赁的农业用地,在没有改变农业用地用途,没有私自在农业用地上进行建设,不违法。若在该农业用地上进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没有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村集体和林业部门对该土地权属争议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若村集体非法发包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依法要求赔偿。
  •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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