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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静海看了一套房子,是XX府发不动产权证,还有可以自由买卖,转让,以后要是拆除,如何赔偿等的协议。是开发商的公章,请问有保障么,以后好卖么?还有可以自由买卖,转让,如何赔偿等的协议。是开发商的公章,请问有保障么,以后好卖么?

合同纠纷 2020-02-06 13: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例如:车牌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车牌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车牌可以通过对XX车辆的车牌号查询找到该车的归属地,罗列他的违规操作,提高车辆驾驶员的道德意识。  车牌号的第一个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省的简称:如四川就是川,北京就是京,重庆就是渝,上海就是沪,广西就是桂......;第二个是英文,代表该车所在市一级代码:一般按照这样的规律,A是省会,B是该省的第二大城市,C是该省的第三大城市,依此类推。
    (具体参见资料)然后就是后五位,一般按照这样的规律,如果是在该省该地区上的第一个车牌,从理论上讲车牌后五位就是00001,如果是第8965位车主,车牌的后五位理论上就应该是08965,如果车牌超过了数字的容量,就是第十万位时,就从第一位开始用字母A,后面用0001至9999,用完后第一位改成B再跟0001至9999,依此类推,也就是说,如果车牌号越大,说明车越新,前面的英文字母越靠后,说明车越新,这就是一般规律。
    黄色牌号代表大车,蓝牌代表小车,黑牌代表外资企业或者是大使馆的车,军车的牌号是按军队的编法编的,与地方车不一样,但是都是白底红字,警车与地方车的编法基本相同,只是最后一位不是数字,而是改成了红色的警字。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一是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二是车辆发生火灾、爆炸;  三是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车辆损失;  四是车辆遭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五是在车辆有驾驶人随船照料的情况下,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以上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失。
  •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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