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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月15日在公司工作时把右手食指第一节砸伤,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骨折伴甲床裂伤。当时公司方面付款让我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一直在家养伤。在出事故到现在公司每个月给我发放了基本工资(但是都不够用),后来听同事讲公司给我申报了工伤。我后来去问公司管理部,管理部负责人给我说要等到我伤好后不再产生医疗费用了再去做鉴定,我现在的伤恢复的有点不理想。我该怎么办。后来公司方面说让我自己去做个人认定。我现在已经把材料交到工伤办。正在等工伤认定书。我现在想等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就辞职。到时候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么??? 由于在工伤养伤期间。公司给我发的基本公司不够生活所用。所以我在4月份就到公司上班了。上班后公司未通知我的情况下以调整工资为名。将我的基本工资降了150元。我去找过公司领导。但领导以多发奖金为名不予理睬我。我的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是1000。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怎么要求赔偿。

劳动纠纷 2018-08-28 0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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