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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代理合同和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合同纠纷 2020-02-13 03: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签房租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 签房租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1、注意到期后续期谁说了算的问题,还有到期后价格怎么定的问题。  
    2、中间房东突然要收房付多少违约金给你的问题。  
    3、房租晚交的惩罚金问题。  
    4、屋内破损赔偿问题,屋内设备损坏谁修理问题。  
    5、取暖费谁付问题。  
    二、签订简单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承租方应注意的事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  
    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5、付款方式。  出租方应注意: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经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注意事项: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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