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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2020-02-19 1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借款合同中的担保问题: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了: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然后是你在合同中所写内容属于连带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 房屋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的房屋就其物理特性而言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房屋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  理解房屋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承担房屋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
    首先,出卖人所担保的房屋的瑕疵应当在风险负担转移前就发生而且存在,所以因交付后不可抗力或房屋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出卖人不应承担责任。其次,房屋买受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须不知房屋有瑕疵并且无重大过失。
    否则,应视为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买受人告知了该瑕疵。最后,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物之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或房屋的质量保修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房屋的瑕疵问题。否则,应视为该房屋的质量符合约定,但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的除外。
      第二,承担房屋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未规定的,买受人根据房屋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房、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又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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