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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在2005年起分居,在2009年7月我去法院起诉,一审判决离婚,现在二审还没有判决,在这期间,丈夫向别人借10万,债主向法院将我们夫妻起诉,法院认为这笔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认同我们的分居时间,要求我与丈夫还了这笔债后,我再向丈夫还。在分居期间,我没有和丈夫来往,他也没有给生活费养女儿,为什么法院还认为这债务是共同债务呢?我现在上诉中级法院,那我用什么证据来证明与我无关?请指教,谢谢!

债权债务 2018-08-28 07: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夫妻关系只是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这种举证一般很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即,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看其抵押贷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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