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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用分公司的资料融资的情况下,如果总公司法人不偿还分公司的负责人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企业 2020-02-28 12: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名义可以借款,也可以由公司提供担保,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就受法律保护。如借款到期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无能力偿还,则债权人可能起诉个人及担保人,要求个人偿还借款,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当然,如果担保人偿还了债权的,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
  • 如果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行为,股东未虚假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法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定代表人无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银行和公司,不按约定归还借款银行一般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宣布借款全部到期由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要求公司承担约定的罚息、基本上银行都会胜诉的,如果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
    至于那个控制人,与银行无关,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公司可以要求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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