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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有家中,在外边追女性,蒙骗女性他自身离异,逼得女性生化妊娠,女性将在没法生孕,男性骗了女性,还逃避责任,女性想告男性,让男生付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 2020-02-15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离婚既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女方可以协商,协商成功可以协议离婚,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的; 其次,男方的母亲到女方的家大闹,有可能涉及侵权,有损失的可以起诉她; 再次,男方的母亲提出要起诉女方欺骗并要求赔偿十万元损失的事,如果以此为由起诉恐怕法院不会受理,因为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欺骗婚姻,况且她又没有欺骗,即使受理十万元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这一义务不能终止。
    如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这一义务也随之终止。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3种:当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这3种免除情形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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