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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在现场摔断了腰椎,被确定为10级残疾。我能拿到残疾证书吗?

离婚 2020-02-20 18: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下就是年最新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回答。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 8 ; 16)双眼矫正视力≤
    0. 8; 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对于工伤,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疗费、器具器材费;
    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3.护理费;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5.工伤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如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鉴定职业病——确定赔偿数额——执行。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劳动仲裁,确定赔偿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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