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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是抢劫案的同谋,但在14岁时,他们得到了受害者家人的理解和赔偿。

综合法律 2020-03-11 1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抢劫罪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
    对于民事赔偿方面,犯罪嫌疑人不主动赔偿的,被害人需要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因为抢劫罪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对于孕妇,不允许适用死刑。如果执行时发现妇女怀孕,应报请最高院改判(取消原来的死刑判决)。《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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