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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有工伤9级的残疾,现在退休有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0-03-17 10: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 员工九级伤残,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缴费工资进行计算。
    而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九级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工伤离职。
    1、伤残军人在单位工作,如果伤情复发是可以视同为工伤,可享受除了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如果伤残军人在工作中伤情并没有复发,那么不属于工伤范畴,无工伤待遇。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无伤残赔偿的工伤待遇主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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