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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租房子,与房东的合同是要付4000元定金!现在想拖延几天付全额,他说定金不退还,合理吗?定金和定金有根本的区别吗?

合同纠纷 2020-02-14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租租赁合同不退定金的请款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若是承租人违约的,租房子的定金是不退的,因为定金,就是定下房子交纳的押金,如果你不租了,说明是你违约失信在先,那么定金当然就不退了,但是如果你有特殊紧急的情况,也可以和房主说一下困难,说有什么特殊原因才不住的,如果房主人比较好的话,一般都会退给你。
  •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对方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交易过程中在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交定金并不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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