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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您好,我们是中日友好协会关系过来的,来之前出了3万人民币的手续费和2000余元的飞机票,到了日本拿的最低的工资和干的最辛苦的工作,每年还要再另外交24万元的管理费,三年要交72的管理费,介绍人说是中日友好协会收的,我们怀疑友好协会不会收那些的,希望你们能告诉我们这些命苦的打工人,这是不是真的中日友好协会要让我们交那么多的钱啊,三年的钱加在一起有近10万元,如果不是我们应该怎么诉诸于法律啊,我们是没有发票的。马上安排我们过来的人又要来收费了,真的很无奈何无助。我们想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这边所有别的研修生都不用收取如此高昂的管理费的。我们在日本生活上要很节约才能在物价很高的日本带回去辛苦赚来的钱,我们没有手机 要是您愿意帮助我们 我们愿意支付费用

交通事故 2018-08-28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关于工资报酬的事项,但是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1.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对的.
    2.一般不会得支付.因为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是可以不是必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主动这么做.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 工资,无,以公司不按时发工资为例:公司不按时发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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