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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身份证在2004年,小偷被小偷抢劫,留下犯罪记录在我的身份,如何澄清他们的身份清白?

离婚 2020-02-18 07: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根据公安部门的最新要求,学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流程:  
    (一)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人员:  
    1.本人申请书;  
    2.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3.由学院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4.本人居民身份证;  
    5.先到保卫处调研科审核存档后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不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人员:  
    1.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2.本人申请书;  
    3.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4.由学院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5.本人居民身份证;  
    6.先到保卫处调研科审核存档后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附件1  无犯罪证明  XXX,X(性别)于XXXX年——XXXX年就读于我校XX学院XX专业,身份证号:XXXXXXXX,学号:XXXXXXXX。在校期间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现参加邪教组织活动。  特此证明!;  附件2  单位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材料  派出所:  XXX拟从事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的规定,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特申请公安机关予以证明。  年月日

  • (一)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三)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四)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五)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六)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七)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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