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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是否有四个要素?是否必须要有主管犯罪意愿?怎样确定主观犯罪意愿

刑事辩护 2020-02-25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进行刑事拘留后,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的,但是如果进行取保候审后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会被依法撤销的。一次如果保证人进行相应手续办理后,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干依法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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