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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租的房子交了一千元押金! 15天后! 房东一直没有腾出房子! 我跟房东说了! 我没有租房子! 当时也答应付房租! 到现在也不退缩!

合同纠纷 2020-02-16 06: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没有到期而解除合同,提出解除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押金是否退还则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约定了押金的退返事项);二是看合同双方能否就提前解除合同达成意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了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三是按照法定与惯例,一般是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须中止租赁合同,然后结清房租。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因为承租方提出中止合同而押金不退”的话,则应退返押金。
  • 首先,房东不退押金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当然遇到这种事情协商一般不能解决问题,多半会走到起诉这一步,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其次,起诉必须做到证据充分,必须要证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
  •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你所说的属于你拥有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是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A、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如果对于租赁物的用途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使用的义务。违反约定或违反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承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维护租赁物的义务,因承租人保管、维护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C、承租人负有意欲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情形下,需要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善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D、承租人负有意欲对租赁物进行转租,需事先与出租人交涉的义务,取得其同意方可转租,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E、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租金的义务。
    F、承租人负有在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
    G、承租人负有在租期届满后,交付租赁物时,保障所交付的租赁物符合按照约定用途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状态的义务。
    H、承租人负有遵守双方租赁合同之中合法有效的其他的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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